债主必须先寻找欠债人再找要债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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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两项民法条文修正案,未来债主不能因债务人搬家逃债,就直接向保证人讨账。企业董事、监察人担任公司保证人者,只须对任职期间的公司所生债务负保证责任,卸任者即可免担心继续被企业当「人头」保证人。
银行须先努力寻找债务人
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,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,保证人得拒绝清偿,此规定为保证人的「先诉抗辩权」。但现行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条第二款,规定主债务人住所、营业所或居所变更,导致债权人讨账困难者,保证人不得主张前条「先诉抗辩权」;此规定长期以来严重剥夺保证人之权利,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予以删除。
未来若甲贷款违约,银行以甲已搬家为由,向保证人乙要债,乙即可主张「先诉抗辩权」,要求银行须先强制执行处分甲的财产,否则可拒绝还债;因此银行必须先努力寻找甲,或设法完成财产强制执行,不能轻率找乙要债。
公司保证人责任限任职期间
另部份企业中高阶主管因担任公司董事、监察人,而成为公司债务的保证人;但离职后却须一辈子负担公司保证人责任。立委赖士葆因此提案增列民法第七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,规范法人董事、监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权者担任法人保证人时,只负担其任职期间法人所生债务的保证责任。